政府可以配备施救车,或者由下列单位(以下称施救车服务提供单位)提供施救车服务:
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企业;
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施救车运营单位。
配备施救车的政府和施救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救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施救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施救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施救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
由施救车服务提供单位提供施救车服务的,政府应当与施救车服务提供单位签订施救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施救车运营安全管理措施。
使用施救车的政府应当制定学生乘坐施救车的安全守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生乘坐施救车安全。
政府应当对学生、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施救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施救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演练。
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政府的施救车安全管理工作,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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